第五课:因信称义的必要 (罗3:1-31) 上 (4510)


第五课:因信称义的必要 (罗3:1-31) 上 (45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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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课内容提要:本课查考的经文,说到犹太人从神得到的一项特权是得到“神的圣言”。也说到“因信称义”的必要性:因为按照神的標準,世上没有一个义人,都被判有罪。唯有信靠耶稣基督才能够被称为义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第一部分

引言

我们曾经说过,使徒保罗写《罗马书》用了“自问自答”的写作方式。事实上这也是古代的哲学家们,都喜欢用的辩论方式。 比方说,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写的“对话录”、中国的孔夫子写的“论语”,都有这种特色。造物主确实不偏待人,他把同样的智慧赐给了不同种族的智慧人。 那是神所赐的“一般性的智慧”;至于特殊性的智慧,神却赐给了他的选民。因此神的选民应该对神格外感恩才对。接下来要查考的《罗马书》第3章谈到保罗时代的犹太人、也就是神的选民,是否有对神的感恩之心。

交托圣言(3:1-8)

《罗马书》3章1-2节说:“这样说来,犹太人有什么长处? 割礼有什么益处呢? 凡事大有好处;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。”在上一章,也就是《罗马书》第二章结束的地方,使徒保罗提醒那些以“律法”和“割礼”夸口的犹太人,如果他们的所做所为违反律法的话,他们就输给那些没有律法、却凭良知“做对”事情的外邦人。保罗预料到犹太人听了,心里一定很不服气,会反问说:“既然是这样,我们被神拣选成为他的子民,有什么好处呢?” 

保罗非常肯定的回答说:“好处多着呢!”然后保罗就提出了第一项好处,那就是:神把“圣言”交托给他们。 这里的“第一”有“首先”的意思,也有“最重要”的意思。  因为保罗的写作习惯是常常有第一、没有第二。 所以我们找不到第二项好处写在哪里。 如果你真的想知道犹太人从神得到的第二项好处是什么,可以从《罗马书》第9章找到答案。 

现在我们先来研究一下,保罗所说的“圣言”是什么? “圣言”在旧约原文希伯来文的意思,是指“神的话语、神的信息”。 广意的来说,是指全本旧约圣经;狭意的来说,就是指最前面那五卷“律法书”。 因为保罗在前面说过,犹太人没有遵行律法。 那么赐给他们律法有什么用呢?  我们来看《罗马书》3章3-4节:“即便有不信的,这有何妨呢? 难道他们的不信,就废掉神的信么? 断乎不能;不如说,神是真实的,人都是虚谎的;如经上所记‘你责备人的时候,显为公义;被人议论的时候,可以得胜。’” 

这里的“信”与“不信”,是指“信实”与“不信实”。 保罗的意思是,虽然神的选民没有办法很信实地遵行律法,但是律法本身并不会因此失去功用;因为赐律法的神始终是信实可靠的。有关这一点,使徒保罗在《提摩太后书》2章13节写得更加直接:“我们纵然失信,他仍是可信的;因为他不能背乎自己。”就算人失信,神还是信实可靠的,因为神从来不会违背自己的承诺。这就像有个主人,派了一个仆人代表他出去办事,这个仆人却既不负责任、又不守信用。 但这并不表示派他的主人也是这么不守信用。

在刚才念过的《罗马书》3章4节那里,保罗还引用《诗篇》51章4节的内容,说到神的审判是非常公义的。《诗篇》第51篇是犹太人所尊敬的大卫王写的,当他跟拔示巴犯了奸淫罪、又把乌利亚杀了以后,神派先知拿单去责备他,并且说出要给他的惩罚。大卫王就是在这之后,写了这篇向神忏悔的诗。

如果使徒保罗引用这篇诗是要指出,神惩罚人也是他非常公义的作为。那么,这个论点可能又会引起犹太人另外一个狡辩。 在《罗马书》3章5-8节记载着:“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,我们的不义,若显出神的义来,我们可以怎么说呢? 神降怒,是他不义么? 断乎不是;若是这样,神怎能审判世界呢? 若神的真实,因我的虚谎,越发显出他的荣耀,为什么我还受审判,好像罪人呢? 为什么不说,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? 这是毁谤我们的人,说我们有这话;这等人定罪,是该当的。”

保罗知道犹太人会狡辩说:“如果我们犯罪,神惩罚我们的时候,就能够显出他的公义;那保罗你的意思是不是要我们多做点坏事,好叫神的公义有更多彰显的机会呢? 如果我们的虚假更加能够衬托出神的真实可靠,那我们为什么还算是罪人呢?”这就像那些作恶多端的人,说他们那么做是为了让警察多点表现的机会。保罗的解释主要强调神的本质就是公义的,并不需要人去作恶来把他衬托出来;所以他们有这种想法,就不要怪神要定罪他们了。这就像有的女孩子天生丽质,怎么看都是美,用不着把她放到丑人堆里去才看得出来。

没有义人(3:9-20)

接着在《罗马书》3章9-18节那里记载着:“这却怎么样呢? 我们比他们强么? 决不是的;因我们已经证明,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;就如经上所记‘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;没有明白的,没有寻求神的;都是偏离正路,一同变为无用;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也没有。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;他们用舌头弄诡诈;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;满口是咒骂苦毒;杀人流血,他们的脚飞跑;所经过的路,便行残害暴虐的事;平安的路,他们未曾知道;他们眼中不怕神。’”保罗在这里进一步解释,虽然犹太人有神所交托的“圣言”,他们在这方面好像比外邦人胜了一筹;不过在神公义的标准之下,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样,谁也不比谁强。

保罗在这里用了犹太教师们惯用的教导方式,把出处不同的经文串在一起,来加强解释一个相同的论点。如果去对照一下旧约圣经,就会知道保罗所用的经文多半引用自《诗篇》,其它也有引用自《传道书》和《以赛亚书》的。不过,保罗用的字眼,有的却不太一样。我们来看一下《诗篇》14章1-3节的记载:“愚顽人心里说‘没有神。’他们都是邪恶,行了可憎恶的事,没有一个人行善。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,要看有明白的没有,有寻求神的没有。他们都偏离正路,一同变为污秽;并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也没有。”当保罗引用这段经文经文的时候,他把“没有行善的”说成“没有义人”。这是因为保罗参考的旧约圣经不一样,所以保罗引用的经文不光是用字有一点不同,连句子都不太一样。旧约圣经原来是用“希伯来文”写的;但是犹太人从被掳之地归回以后,他们的后代已经不懂希伯来文,只懂希腊文;所以就有了希腊文译本的旧约圣经,叫作“七十士译本”。保罗和其他新约圣经的作者就是根据“七十士译本”来引用经文的。

如同保罗一样,新约圣经的作者在引用旧约经文的时候,也不是一字一句的照抄,他们多半是写出大意来。有时候还会在圣灵的引导之下,把几段经文浓缩起来;甚至为了加强作者的论点,就把内容稍微改编一下;不过主要的意思并没有改变。保罗引用这些旧约的经文,主要是为了强调说:不管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,“都在罪恶之下”,没有一个义人。

保罗说到这里的时候,正好可以告诉犹太人,律法的功用是什么。《罗马书》3章19-20节“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,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,好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;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,因行律法,能在神面前称义;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”在这段经文里面,我们看到“普世的人”、“凡有血气的”,都是保罗很喜欢用的字眼。他的用意就是要把全人类都包括在内,没有一个例外。在这里保罗要强调的是,所有的人在神公义的审判之下全都不能被“称义”,就是不能被判“无罪”。

对犹太人来说,根据什么来决定他们是不是犯罪呢? 就是根据他们从神得到的律法。所以保罗说,律法“叫人知罪”。律法非常详细、也非常清楚地告诉他们,什么该做、什么不该做。就拿大家最熟悉的“十条诫”(出34:28) 做例子吧。根据《出埃及记》第20章,“十条诫”的主要内容包括:要敬拜独一真神耶和华,不可以制造偶像来拜,不可以滥用神的名字,要守安息日,要孝敬父母,不可以杀人,不可以奸淫,不可以偷窃,不可以作假见证陷害人,还有不可以贪婪等等。除了“十条诫”以外,还有许多有关人际关系和财物关系的细则,都记载在“律法书”里面;所以犹太人根据这些规定就知道自己是作对、还是做错了。

只可惜神的选民多半拿那些规定去论断别人有没有做错,却很少拿来自我检讨。这就是保罗要特别提醒读者的。神赐下律法,不是要让他们拿去定罪别人,而是要让他们看见自己有罪。

复习问题

1 根据《罗马书》3章1-2节的经文,犹太人被神拣选得到的第一项好处是“神的圣言交托他们”。 这“圣言”是指什么?(请从广义和狭义加以说明)

2  根据《罗马书》3章3-4节的经文,神的律法可以因为人的不信而被废掉吗?为什么?

3  保罗在《罗马书》3章9-18节那里引用的旧约圣经主要出自哪里?为何保罗引用的经文与希伯来文的旧约圣经略有不同?

4  根据《罗马书》3章19-20节,律法的功用是什么?为什么我们不应该常常拿律法去论断别人?

思考问题

1 在《罗马书》3章9-18节的经文中,保罗指出犹太人和希利尼人的许多过犯,对今天的基督徒有什么样的提醒?

2  学习和回顾神的律法,对我现在的信仰生活有什么样的提醒和帮助?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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