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课:长执的资格(提前3:1-16) 上(5408)


第四课:长执的资格(提前3:1-16) 上(540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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粤语课文:


本课内容提要:本课学习《提摩太前书》第3章,也是第五个段落“教会领袖的资格”,可以分成两个部分:一是谈服事的人应该有的品德、资格,二是谈到教会的性质。

第一部分

监督的资格 I:羡慕善工(3:1)

在上一讲中查考了《提摩太前书》的第2章,也谈到了保罗提醒提摩太,要注意教会生活应该有的次序和态度。在本课会查考《提摩太前书》的第3章。这一章是整卷书的第五个段落,谈到“教会领袖的资格”。

《提摩太前书》第3章一共有16节经文,可以分成两个部分。第一部分从1至13节:在这一部分,保罗主要从两方面来讲论了在教会服侍的人应该有的品德,一是关于担任监督的资格,二是关于担任执事的资格。第二部分是从14节到16节:保罗在这一部分中说明了教会的性质,侧重於从神学方面进行阐述。

教会是有组织的群体,甄选合适的教会领袖需要具体的标准。一个人如果想要做教会的领袖去服侍神,就很需要听听保罗的教导。下面先查考第一部分的内容,从监督的资格谈起,也就是《提摩太前书》第3章的第1节到第7节。先看第3章1节“‘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,就是羡慕善工。’这话是可信的。”

保罗在经文的开头就说“人若想要得……”,教会中的领袖职分并不是一个人想得就可以得到的。教会的职位需要经过提名选举的过程,才能决定谁是合适的人。但是这节经文所说的“人若想要得”,是在描述一种“一个人渴望得到某样事情”的心态。世俗的人借着选举来竞争官职,固然有人是为了实现政治理念,但很很多时候都难免流入名利的试探之中,以致贪污枉法。但是教会的领袖不是官职,既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名,也无利可图。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事奉神。

 “监督”这两个字很笼统,这个职分在教会中的工作到底包括了什么呢?这个“监督”原是指一般教会管理的职位。新约时代教会内的监督工作是由长老担负的。长老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牧养教会、讲道、教导、惩治信徒和坚守真理,并且保护教会不走偏了方向。监督就是长老,在新约中这两个名称指的是同一种职份的人,并且交替使用。这监督的职责很重,也难怪保罗说担任这个职分的人应有一定的条件。

说起条件来,作监督的人必须先要“羡慕善工”。“羡慕善工”是指“被圣灵感动而有强烈渴望投入善工的心志”。一个人不羡慕善工,却勉强做监督,肯定是做不长的。这种羡慕的心志和神的呼召之间并不冲突,如果是出于神的呼召,神必定会把羡慕的心志放在这个人的心里,让他能够承担服侍。除了要有这样强烈服侍的心志之外,保罗还规定了做监督的条件。

 监督的资格II:家庭和教会(3:2-5)

一起查考《提摩太前书》第3章2、3两节:“做监督的,必须无可指责,只做一个妇人的丈夫,有节制,自守,端正,乐意接待远人,善于教导;不因酒滋事,不打人,只要温和,不争竞,不贪财”。

这节经文中的“必须无可指责”表示绝对不可以给别人留下批评、论断的把柄。这表示做监督的人在待人处世上必须中规中矩,言谈举止都恰到好处,同时这个人在性格、情绪上也是稳定成熟的。在一些人看来这些算不得什么了不得的条件,但是保罗却把它当很慎重地罗列出来。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,也就说明了在当时具有这个条件的人并不多。这跟当时的社会风气有关,在前文已经提及以弗所是个怎样的地方。当时社会的腐败以及异端的横行,影响了根基不深的信徒,以致保罗要把做监督的资格说得清楚。

保罗列出“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”这个条件,大概是因为教会里面有人有婚外越轨的行为。保罗由此强调了神对婚姻制度的看法,作监督的人既不可以多妻也不可以有婚外情。作监督的人要忠于他所娶的妻子。婚姻关系的美好也正是符合了“无可指责”的要求。但若是配偶死了,这个男人又续弦了,这算什么呢?婚姻是一个神圣的约,若是立约的一方死了,这个约实际上就不存在了。保罗在《罗马书》7章1节后半至3节讲到: “……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,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”另外参考《哥林多前书》第7章39节的内容,就晓得鳏夫续弦或寡妇再嫁都是可以的。这男人还是一个妇人的丈夫。

若是离婚再娶,则应该根据《路加福音》16章18节中主耶稣的话:“凡休妻另娶的,就是犯奸淫,娶被休之妻的,也是犯奸淫。”这是神的准则,人不可能改变。婚姻在现代受到很严重的破坏。教会中若有这样的弟兄,他们即使可以被教会接纳成为主内的肢体,但是却不适合担任监督或长老的职份,以免有人被误导:以为这样的行为是被默认或者被鼓励的。

以上这些都是属灵的准则,接下来要看看属灵的果子。“节制”是圣灵的果子,是最不容易做到,却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属灵品德。有节制的人善于控制脾气和情绪,对人、对事、对物都有得体的适应能力。“自守”指有分寸,有分辨的能力。而“端正”是指生活上有秩序有规矩的人。这样的人着装整齐,行为端庄,能得到大家的敬重。

那么接下来对“乐意接待远人,善于教导”有什么特别的解释吗?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,有从外地来的客人,有出外宣教的传道人,也有受到逼迫无家可归的人。做监督的人要乐意接待这些人。除了“乐意接待远人”以外,监督还要具备教导信徒的能力、智慧和热忱。

以上这些都是正面的条件,保罗在接下来的第3节中也列举了几个反面的例子:“不因酒滋事,不打人,只要温和,不争竞,不贪财”。从这节经文可以看出在当时的以弗所教会中,还有打架闹事的现象发生。这种现象更和保罗在前一节中提到的“节制”的教导有关联。喝酒本身不算是错事,主耶稣也曾经在迦拿的婚宴上和大家一起喝酒祝贺新人。但是很有分寸的喝酒和烂醉如泥的酗酒是不同的。一个人如果被酒精控制,就会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。

下一个条件“不打人”,是指不可以用粗鲁的方式去对待不肯受教的人;而“温和”是指对待人要亲切、温柔、体谅而不严厉。如果“不打人”是消极的做法,“温和”就是积极的表现。至于“不争竞,不贪财”指明了身为教会的监督或长老应该“谦和”与“礼让”,不跟大家竞争,更不可以贪爱钱财。在《提摩太前书》第6章的经文中提到贪财是万恶之根。作为一个教会的领袖,不能看着钱财办事,有钱就传道,没钱就不传道。这些规定到现在都是应该遵循的。时代虽然有不同,但人性却始终是一样的。

再看《提摩太前书》第3章4、5两节:“好好管理自己的家,使儿女凡事端庄、顺服。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,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?”保罗的意思是说,一个人所能管理的最基本单位就是家庭,家庭是最好的训练场所。儿女怎么能够“凡事端庄、顺服”呢? 岂不是因为看见父母的身教大过言教吗?身教是优质管理的条件,作为教会领袖的人,最起码要把自己的家管好,才有家庭见证不羞辱主的名。

家是最真实的地方。身为父母的长辈做一个好榜样,儿女自然就跟着学好,否则第一个唱反调的就是自己的儿女。一个人可以骗得了外人,却骗不了自己的家人。小事上不忠心,大事也不能够托付给他。 同样的,一个人如果不能关怀、管教和引导他的儿女,他就没有资格领导教会。

监督的资格 III:资历与名声(3:6-7)

接下来我们要看另外一个当教会监督的资格标准。《提摩太前书》第3章6节:“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,恐怕他自高自大,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”。“初入教的”是指那些刚刚信主不久,属灵生命还很幼嫩的信徒。保罗特别嘱咐说,这些人不可以担任像监督这么重要的职份。虽然初信的基督徒中也有很能干的人,但在教会服侍与在社会上工作相比是有很大的区别的。社会上的工作可能更看重能力和经验等方面,但是在教会工作,则更看重一个人属灵生命的成熟与否。能力固然重要,成熟的灵命更是要紧。成熟的灵命需要时间来磨练,更需要被神的话语来更新炼净,这都不是一下子就能达到的。

刚刚信主就被重用,恐怕他们会自我膨胀,气焰高涨之后就难免“自高自大”了。“自高自大”就是骄傲,骄傲好像男人的胡子,每天都长。而且人一骄傲了,整个品格、情绪、理智、判断力都会受影响。特别是不成熟的人,他们大都以为自己不可一世,变得肆无忌惮,就很容易就会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。

那么魔鬼所受的刑罚是什么呢?根据《马太福音》25章41节所说的,魔鬼最后的结局是在永火里。又根据《启示录》20章10节的记载,永火就是指在硫磺火湖里,昼夜受痛苦,直到永永远远。这是非常恐怖的事情。保罗不让他们当监督还是为他们好,保罗是预先防备着,先不急着让初信者当监督,而是花时间用神的话语去栽培和装备他们,让他们慢慢的学习成长。如果他们在各方面都符合要求,迟早会有机会担当重任的。宁可慢而对,不要快而毁。

保罗对监督还有一个要求,在《提摩太前书》3章7节“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,恐怕被人毁谤,落在魔鬼的网罗里。”对于已经当上监督的人,保罗也提醒他们,在教会之外也要有好名声。这就是说,监督在不信主的外邦人中间也要有好的见证。主耶稣说过信徒是世上的光,就是要用好行为在外邦世界为主发光。这样传福音就有很好的助力了。

这些教会领袖如果没有好行为,就会被外邦人毁谤或者辱骂,进而使教会也被牵连,主的圣名也被羞辱了。这就是掉在魔鬼所设的陷阱里了。这样看,监督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当的,监督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他的家人和教会的名声。所以保罗非常看重监督的资格,因为影响的层面实在是太大了。

复习问题

1.  请简述“监督”这个职分在早期教会中的主要职责?

2.   为什么对作监督的人“羡慕善工”是必要的条件?

3.   为什么保罗说初入教者,不可以担任像“监督”这样的重要的职份?

思考问题

1.   自己在教会中有没有承担一些职责,又当如何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责?

2.  如果自己在教会中没有担任职务,是否还会按照保罗对“监督”这一职位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言行?为什么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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