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课:城门定音(得4:1-17)上


第五课:城门定音(得4:1-17)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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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课内容提要:

记述了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的美好结局。波阿斯按照律法请来那位血缘更近的亲属,在众长老的见证仲裁之下,在城门口一举完成赎买地产和娶妻两件大事(1-10节)。路得嫁给了波阿斯,众人祝福他们的婚姻和后裔(11-12节)。婚后路得生子俄备得,拿俄米由苦变甜,成為俄备得的养母,众人同声赞美神(13-17节)。

第一部分

波阿斯在城门口见众长老(4:1、2)

今天我们要继续查考《路得记》第五课,查考的经文是在《路得记》第4章。我们还是照惯例,先简单回顾上一课的内容。在上一课讲到﹕善良勇敢的路得在婆婆的激励下夜探禾场,当面表明希望嫁给波阿斯,波阿斯应许要娶路得,也说明他要按照律法程序,让那位更近的亲属行使优先权。

波阿斯的应许如何能够实现呢?《路得记》的最后一章经文(第4章)总结了故事的结尾和对千秋万代的影响。这一章前面的大部分,是讲波阿斯如何与路得喜结连理。最后几节的经文则记录了大卫的家谱。关于家谱这部分,我们会留到下一课再讲。

我们先读《路得记》第4章第1节和2节的经文:“波阿斯到了城门,坐在那里,恰巧波阿斯所说的那至近的亲属经过。波阿斯说:‘某人哪,你来坐在这里。’他就来坐下。波阿斯又从本城的长老中拣选了十人,对他们说:‘请你们坐在这里。’他们就都坐下。”

您可能还记得,在上一章,就是《路得记》第3章的最后一节(18节)拿俄米说了些什么。那里记着,路得从禾场回到家,就向拿俄米报告了与波阿斯会面的经过。拿俄米胸有成竹地说“女儿啊,你只管安坐等候,看这事怎样成就,因为那人今日不办成这事必不休息。”

我们也说过,波阿斯这名字有“能力与敏捷”的意思。他人如其名,与路得在禾场分手后,就赶去城门口;波阿斯不但言出必行,而且动作快,条理分明,在短时间内已经拟订好通盘的计划。波阿斯能在一天内就办妥这件涉及婚姻、财产和家族前途的大事,且让有关的每个人都满意,在办事的效率和功效方面可说是出色的人材。

从拿俄米婆媳的时间表看,她们在开始收割麦子的季节回到家乡,到收割结束时,这桩婚姻已成定局,她们由苦变甜的生活转变也相当迅速。

不过,有人可能会问:波阿斯为什么要到城门口去解决问题呢?

我们不妨先想想,中国乡村的百姓,照老传统,是在哪里决定他们共同关心的大事呢?通常是在村子的场院上,祖宗祠堂门口,或者大树下、宽敞地。这些地方都是人们聚会和传递消息的公共场所。而早年的以色列人,他们的公共聚会场所则是城门口,那里人来人往,是全城的活动中心,遇到风雨天,人们还可以在城门下躲避。

在城门口,商人做生意,市民讨论处理共同关心的事务,城中的长老听诉讼,审理案件,也办理财产买卖的法律手续。

那么这些“本城的长老”是什么人,波阿斯为什么找十位长老做见证人呢?十个人是当时诉讼程序所要求的法定人数。而“长老”都是一些有身份的社区领袖,他们不见得真的年纪很大,主要是看他们在社区的声望和权威。

《出埃及记》中记载,神在何烈山呼召摩西回埃及,让他先招聚以色列的长老,传达神的命令(出3﹕16、18)。《箴言》第31章23节那里,也描写了长老坐在城门口的场面。而这段经文还说到,波阿斯要找的那个亲属“恰巧”经过城门口,在第2章一开始就说过,路得到伯利恒时,也是“恰巧”下到波阿斯的麦田里,波阿斯又“恰巧”是拿俄米亡夫的一个近亲。

《路得记》中有许多前后呼应的经文,不但文字隽永洗练,更具有属灵的深意。这些“恰巧”并非偶然,而是有神奇妙的引导。诗篇说“义人的脚步,被耶和华立定。他的道路、耶和华也喜爱”(诗37﹕23)。这一系列的“恰巧”,证实了路得与波阿斯的结合,自始至终都合乎神的计划。因此波阿斯才能神态自若地稳坐城门口,在一天之内顺利办妥这桩大事。

波阿斯与“至近亲属”谈判(4:3-8)

现在来读《路得记》第4章第3节到8节的经文。“波阿斯对那至近的亲属说:‘从摩押地回来的拿俄米,现在要卖我们族兄以利米勒的那块地。我想当赎那块地的是你,其次是我,以外再没有别人了。你可以在这里的人面前和我本国的长老面前说明,你若肯赎就赎,若不肯赎就告诉我。’那人回答说:‘我肯赎。’ 波阿斯说:‘你从拿俄米手中买这地的时候,也当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,使死人在产业上存留他的名。’那人说:‘这样我就不能赎了,恐怕于我的产业有碍。你可以赎我所当赎的,我不能赎了。’从前,在以色列中要定夺什么事,或赎回,或交易,这人就脱鞋给那人。以色列人都以此为证据。那人对波阿斯说:‘你自己买吧。’于是将鞋脱下来了。”

这一段经文听起来很简单,就说了两件事:赎买以利米勒的地产和娶“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”。波阿斯与那近亲对答了几个回合就尘埃落定。可是这中间包括了好几方面的传统与律法。那么都有哪几方面呢?

土地的继承与赎买(利25:25、28、48、49;申25:5、6)

应该主要有四个方面:土地的拥有权和赎买权,长子的归属权与继承权,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上地位,还有土地交易中的移交与弃权问题。

先说第一方面,土地的拥有权。以色列人认为土地是神的赏赐,当年亚伯拉罕在神引领下,以外乡人的身份迁居迦南;并且从此就认定迦南地是神赐给亚伯拉罕及其后代的应许之地。基于这个认识,土地的主人才遵守神颁布的律法﹕尽义务去照顾穷人、孤儿寡妇和寄居者;如果有穷人不得已卖了自己的土地,到了禧年,买主也要把土地无偿归还给穷人 (利25﹕28)。

以色列人也有很强的家族观念,他们不愿意让父辈传下的产业流落到外人手上,即使迫不得已,也要转让给本家族的亲属。那么,他们用什么方法来维护家族利益,保证家族的土地和产业不至流失呢?

从族长时代开始,以色列人依赖两个重要的因素维护家族团结和保护弱者。

其一是血缘关系:目的是要保障各支系都有子孙、代代传承下去。因此旧约圣经中有不少关于家谱的经文,新约也列出了主耶稣完整的家谱。其二是律法所规定的责任义务:律法是以色列人生活与行动的准则。而血缘与律法这两个因素,常常是一个原则的两面,在维护家族团结和保护弱者时,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。

我们看两段经文,具体说说说这些因素。先来看《申命记》第25章第5节和6节。

“弟兄同居,若死了一个,没有儿子,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,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,娶她为妻,与她同房。妇人生的长子必归死兄的名下,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涂抹了。”这里很明确地指出,为了保持家族中各支的完整性,如果家族中有一支因为男性死亡没有后裔,那么他的兄弟有责任娶死者的遗孀,为死者立后嗣。这段经文不但谈到男性家族成员在血缘方面的责任,也涉及了后裔和产业继承权的问题。

现在来看第二方面的传统与律法:长子的归属权与继承权。先来读《利未记》第25章第25节和28节的经文,先看第25节:“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,卖了几分地业,他至近的亲属就要来把弟兄所卖的赎回。”再来看第28节的下半节“……到了禧年,地业要出买主的手,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。”

这几节经文告诉我们,古以色列人,为了要保护家族的完整与团结,在律法中明确地规定:在家族成员的方面,兄长若过世了,要做到弟娶兄嫂,为死去的兄长留后嗣;而在家族的财物方面,要为孤苦贫穷者赎买回来或者归还他们应得的产业。

《利未记》第25章第48节和49节又说“……无论是他的弟兄,或伯叔、伯叔的儿子、本家的近支,都可以赎他。”可见律法不但规定了亲属在赎回产业方面的责任,还具体规定在执行时的先后次序,要依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定。

波阿斯同时提出了两件事,赎回以利米勒的产业和娶他的儿媳妇为妻,正好涉及刚才提到的前两方面的传统与律法。

第一件事:赎回以利米勒家的产业,保证家族的产业不外流。在次序上,是血缘越近的亲属越优先,当与以利米勒家血缘更近的亲戚弃权后,才轮到波阿斯。第二件娶死者的遗孀,为其立后嗣,这个责任本当由死者的兄弟承担,至于其他远房的亲属是否也必须承担此项责任,从圣经原文中找不到充分的依据。波阿斯把这两项义务结合到一起,是他的智慧过人之处。仅仅赎买田产,可以增添自身的产业,很多人都愿意做。如果加上娶死者遗孀为妻,为死的那一支亲属留后嗣,对赎买者自身的产业,则有损无益。

再说说第三方面,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上地位。当时的寡妇是否有权利保留丈夫的产业呢?以色列人的传统是子承父业,旧约圣经中的律法部分,没有提到准许寡妇继承夫家产业,这就是为什么寡妇与穷人、孤儿、寄居者同属于弱势群体。但是如果寡妇的子女年幼,她可以暂时保管孩子应得的产业,等子女成人后,把产业归还给子女,子女则要负责赡养寡母。至于没有子女的寡妇,通常只有两条出路,一条是回到父亲家,受父家保护,等候重新嫁人;另外一条是嫁给亡夫的兄弟,并通过生子重新取得地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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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习与思考问题

复习问题

1. 从哪里看出波阿斯为人行事既有“能力”,又很“敏捷”?

2. 从族长时代开始,以色列人靠哪两个要素维护家族团结和保护弱者?

3. 波阿斯同时提出了两件事,赎回以利米勒的产业和娶他的儿媳妇为妻,与哪两方面的传统与律法有关?

思考与应用

• 假如自己是波阿斯,会不会做这种“吃亏”的事?

• 以色列人的律法,对今天的基督徒,还具有哪些方面的意义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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