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课:迷惑和搅扰(加3:1-14) 下 (4813)


第六课:迷惑和搅扰(加3:1-14) 下 (481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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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部分

称义唯有靠着信心(3:6-9)

现在来看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第6-9节:“正如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。所以你们要知道:那以信为本的人,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。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,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,说:万国都必因你得福。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。”

我们知道,亚伯拉罕被称为“信心之父”,所有的犹太人都尊亚伯拉罕为他们民族的祖先。其实不止是犹太人,就连所有信主的外邦人,也都一样把亚伯拉罕当作卓越的义人来看待。所以保罗强调,我们在神面前赢得称义地位的唯一不二法门,就是靠着信心之法,而不是靠着行为。这位义人亚伯拉罕,就是最好​​的一个例证。

保罗在第3章6节的一开始,就说“正如亚伯拉罕”,他把亚伯拉罕的经历和加拉太人的经历衔接在一起。亚伯拉罕的经历让加拉太人的经历得到了印证,这个印证就是亚伯拉罕可以被神接纳,完全是因为他的信心,而不是因为他的行为。因此在第6节保罗使用的“算为他的义”这个“算”字,在希腊文里面的意思是“放进某一个人的户头”。意思是说:当罪人相信基督的时候,神就把基督的义放进罪人的户头里去了。不但如此,罪人原来的罪就不再占据他的户头了。也就是说这个罪人在神的面前,从此以后都是清白的,不会再因为他原来的罪而受到审判。只要我们相信了基督,我们就可以和亚伯拉罕一样被称为义人,因为已经有基督的义放在我的户头里面了。

在第7节保罗接着就说,那些像亚伯拉罕一样凭信心将自己委身给神的人,都是亚伯拉罕的属灵后裔了。这就是保罗的教导和犹太基督徒不一样的地方。保罗强调:行不行割礼和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没有关系;但犹太基督徒教导的是:要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就一定要受割礼。这也是保罗写《加拉太书》的目的之一。在第8节保罗说得更清楚:既然人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是要凭着信心,那么信主的外邦人也可以分享到神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应许。

外邦人凭信同蒙福(3:9)

这个应许记在《创世记》的12章2、3两节,耶和华神应许亚伯拉罕说:“我必叫你成为大国,我必赐福给你,叫你的名为大,你也要叫别人得福。为你祝福的,我必赐福与他;那咒诅你的,我必咒诅他。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。”保罗引用了“万族都要因你得福”,也就是“万国必因你得福”,来强调神应许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救恩之福,外邦人 因着信也要得到这个福气。换句话说,我们外邦人既然都在这应许里有分,就不必再行割礼作犹太人了。

神在几个世纪以前,就已经把这个好消息传给亚伯拉罕,可见这个好消息并不是保罗开创的。保罗明白神的心意,也深知这个得救的法则,他把这个好消息带给了加拉太人,这个好消息就是:罪人因信得以称义,并不是靠行律法得救。神既然已经应许以“信”来拯救外邦人,如果犹太信徒想把外邦信徒再带回律法去,就很不对了。因为亚伯拉罕真正的后裔,不是指那些在血缘上与亚伯拉罕有关系的犹太人,而是已经相信耶稣基督的犹太人和外邦人。所以在第9节保罗作了一个结论:“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。”这句话的重点在“以信为本的人”,可见对主有信心的人,才是亚伯拉罕真正的属灵后裔,也才可以和亚伯拉罕一起蒙福。

律法原不本乎信(3:10-12)

接下来继续查考《加拉太书》3章10-12节:“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是被咒诅的,因为经上记着: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诅。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,这是明显的,因为经上说:义人必因信得生。律法原不本乎信,只说:行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着。”

在刚才查考的第6节到第9节,保罗引用了旧约圣经的经文来证明,在神面前称义是要透过信心。这里(10-12节)保罗再次引用圣经,指出律法不但不能使人称义,反而会给人带来咒诅。保罗的说法正好和犹太拉比传统的教导相反。犹太拉比常教导人说:对律法不感兴趣的人,是被神咒诅的。比方在《约翰福音》7章49节那里,记载了法利赛人说:“但这些不明白律法的百姓是被咒诅的!”现在保罗却教导信徒说:“凡以行律法为本的,都是被咒诅的”。

保罗并不是要否定律法的功用,他乃是要教导信徒:凡是想要借着守律法来寻求神的认可和得到神的救恩的人,最后就会成了被神咒诅的人,因为没有人可能完全做到律法的要求。就连中国的圣人孔老夫子,都曾经说过一句至理明言:“人非圣贤,熟能无过?”连他这样追求完美的圣人,都不能做到完全无过,那么天下还有谁能够做到不犯错呢?人没有办法做到完全不犯任何错误,假如一个人一天只做错一件事,累积下来,一生会做错多少件事?所以在第10节的下半节,保罗引用《申命记》27章26节来证明,凡是不常常照着律法书上所写的一切去行的,就要被咒诅;因为只要违反了其中的一条就要被咒诅,而且没有一个人能够守足全部的律法,这样看所有的人就都是被咒诅的。保罗心里很明白,在世上没有一个人可以因为行律法而得救。

依靠信心方能得自由(3:13-14)

保罗为了使他的论点更加具有说服力,接着又引用了另外两处经文,来证明律法没有能力使人称义。第一处经文引用自《哈巴谷书》2章4节:“义人必因信得生”。这节经文的意思是,义人得以活着的方法,乃是凭着信心而非靠着律法。在《罗马书》1章17节保罗也强调说:义人的义“是本于信以至于信”。由此可知,在称义上信心扮演了多么重要的角色。在《加拉太书》3章12节保罗继续说:况且律法的本质也不是要我们信靠律法,而是要求我们守律法。“信心”不是律法的基本原则,也不是它的出发点,保罗引用了《利未记》第18章第5节的话来说明:律法要求人去遵守;人若遵守了,“就必因此活着”。不过值得注意的是:因行律法而活着,和因信而活着是不一样的。差别就在于:一个人即使能把律法的条规都遵行得完全了,也不过是“活在”律法的奴役之下,他不可能像依靠信心的人那样,活在自由之中。

既然律法是把每个人都放在咒诅之下,那我们又何必死守律法条文呢?这个道理是这么的清楚,但是加拉太人还是受到迷惑,难怪保罗会这么激动。接下来在第13-14节,保罗为这项真理做了精辟的说明:“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,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,因为经上记着: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。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,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,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。” 

这段话说到:虽然律法把我们放在咒诅之下,但是基督已经替我们受了咒诅,把我们从咒诅中赎出来了。 “赎出”这个字眼,有赎回某个奴隶使他重获自由,或是为战犯付上赎金使他获得释放的意思。保罗在这里还给了它更深一层的属灵意义:由于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宝血,为我们付出了赎价,使我们不再受罪恶的捆绑而得到了自由,我们也不再受到律法的咒诅了。

保罗在第13节的后半节所引用的经文,出自《申命记》21章23节:“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。”保罗所提到的“木头”,就是指耶稣被钉死的十字架。耶稣不是被石头打死,他是活生生的被钉在木头上,然后慢慢的死去。因着死在十字架上,耶稣为我们承受了无数的咒诅,所以我们就不再受到律法的咒诅了。

这​​是神无比伟大的恩典。我们很难明白,这些犹太的律法主义者是怎么说服加拉太的基督徒相信他们的。律法的路和恩典的路比较起来,哪一条路好呢?为什么还有人要选择过奴隶的生活而舍弃自由呢?所以保罗才会在第3章第1节说:这些加拉太人是受到了“迷惑”。我们现在也要格外小心,不要受到任何似是而非的道理的迷惑。

在第3章14节保罗用两句话来说明,耶稣基督的工作有两个目的:就是让亚伯拉罕的福,因为信就可以临到外邦人;并且不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,让我们都可以透过信心获得圣灵的应许。也就是说,我们若相信耶稣基督,接受祂为我们作成的救赎之恩,咒诅立即便会离开,我们就会得到两种收获:第一、得到神应许亚伯拉罕的、因信称义而得到的福;第二、因信得到他所应许给我们的圣灵。

保罗在以上引用圣经来证明律法的无用,却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,就是:如果救恩不包括律法在内,那么为什么神要在一开始的时候先颁布律法呢?其实保罗对此早就胸有成竹了,他受过犹太拉比的训练,这个问题是难不倒他的。这些是在下一课,第7课所要谈论的内容,大家可以先去预习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第15节到第29节。

金句:“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,这是明显的,因为经上说:义人必因信得生。”(加3:11)

团队讨论互动:请在小组中讨论,基督耶稣为我们这些已经信主的神的儿女们,付上了什么样的代价,而我们又因他所付上的赎价,得以蒙受哪些恩典。

复习问题1  根据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第6-9节,人在神面前得以称义的唯一方法是什么? 

2  为什么基督徒都得以被称为亚伯拉罕的属灵后裔(加3:7、8)

3  我们若跟随亚伯拉罕信心的榜样,会有什么样的结果?&nbsp

4  保罗为什么会说“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”? 

5  根据《加拉太书》3章14节,我们若相信耶稣基督,会有哪两种收获? 

思考问题

1  请从《加拉太书》3章1-14节找出基督为我们所做的事情。并且请花时间为这些事情感谢神。

2  如果十字架已经让自己得以脱离咒诅,反思自己是否得到基督里面真正的自由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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