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课:律法的逻辑(加3:15-29) 上 (4814)
第七课:律法的逻辑(加3:15-29) 上 (481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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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课内容提要:
保罗用当时人人都能明白的例子来说明,神赐与亚伯拉罕和他子孙的应许,不会因为后来出现的律法而取消。保罗也从三方面阐明律法的功用:第一、颁布律法不是为了让人得生命。第二、颁布律法是为了显明罪。第三、颁布律法是为了给基督铺路。最后、,保罗还强调,犹太人和外邦人因着“信”在基督里合而为一了。
第一部分
律法与应许之辩(加3:15-18)
在《加拉太书》3章1-14节的经文中,保罗为了证明得救是单单靠着恩典、不是靠着行律法,他特别引用了六处旧约的经文来作凭据。他在《加拉太书》第3章一开头,就连续问了加拉太教会五个问题,这五个问题很清楚的让人看见,如果信徒从神的恩典回到律法的捆绑,是一件多么无知的事情!再加上六处旧约经文的印证,更让那些犹太律法主义者无话可说。
虽然保罗所说的有根有据,铿锵有力,这些犹太律法主义者却也不会轻易投降,仍会固执地想找话来反驳保罗。不过保罗引用了六处旧约经文来证明得救不是靠着行律法,却又引起了另外一个严肃的问题,那就是:如果救恩不包括律法在内,为什么还要颁布律法呢?这的确是个很重要的问题!不過这个问题也没有考倒保罗。这可能要归功于保罗曾在犹太名师迦玛列门下受教,受过许多优秀的训练,因此保罗能胸有成竹,随时准备好回答这个问题。这也是本课要研读的内容。
《加拉太书》3章15-18节:“弟兄们,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:虽然是人的文约,若已经立定了,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。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,神并不是说众子孙,指着许多人;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,指着一个人,就是基督。我是这么说:神预先所立的约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,叫应许归于虚空。因为承受产业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应许;但神是凭着应许,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。”在这短短的4节经文中,“应许”这个字眼出现了4次之多。由此可知“应许”是这段经文的重点。
“应许”这个字眼的意思就是指“诺言”。眾所皆知,当人们说出“诺言”就表示那是一定要做到的事。而这里(加3:15-18)的“应许”主要是指神给亚伯拉罕的承诺,记载在《创世记》12章1-3节:神应许亚伯拉罕地上的万国万族都要因亚伯拉罕而得福。因此这个“应许”包括了“因信称义”的福,也包括救恩所拥有的一切其他方面的福气。按照这段经文的意思来看,当年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,现在我们只要透过信靠基督,也可以成为神对我们(基督徒)的应许。
这个应许比摩西所颁布的律法早了好几个世纪,犹太的基督徒们卻认为,律法的颁布改变了原来神与亚伯拉罕之间所立的约,也改变了跟着那约而来的福气。保罗于是要就这个错误的观念而提出辩驳。
律法不能取消神的约(3:15-17)
保罗在3章15-18节的开头称加拉太教会的人为“弟兄们”,这就比起他在第3章第1节称他们是“无知的加拉太人”,在语气上温和许多。保罗在此用人人都可以明白的例子来说明:律法的颁布不能取消原本神与亚伯拉罕之间所立的约。保罗说:“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”(加3:15),意思就是:“让我从人日常的生活和作为中举出实例,以方便让你们了解。”
根据3章15节的经文,保罗从人日常的生活中所举出来的实例就是立“遗嘱”这个例子。经文中所说的“文约”,指的就是“遗嘱”。当一个人要立遗嘱的时候,他并不需要咨询或者征求受惠人的同意,而且只要手续上是合法的,其他人也不能增加或者删减遗嘱的内容。合法的遗嘱一旦被设立,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,没有人可以随便进行更改。如果在有罪的人身上,“文约”已经起到这样强有力的作用,更何况是圣洁的神与人所利的约,岂不是更应该如此吗?又何况神是主动要和亚伯拉罕立约的,而且神也没有定下任何条件要亚伯拉罕去遵守,所以这个约是一个恩典的约。
在3章16节那里保罗还说:这个“应许”是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的。换句话说,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是这个“应许”的受益人。不过,这里说的“子孙”指的不是多数而是单数,在16节的下半节讲得很清楚,神并不是说“众子孙”,不是指着许多人;而是指亚伯拉罕的“那一个子孙”,是指特定的一个人,那个人就是基督。保罗在这里所要特别强调的是:这项应许只有在基督里才能够实现。
而在第17节中所说的“四百三十年”应该怎么样来计算,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圣经学者们。到目前为止最令人满意的解释是,这里说的“四百三十年”是从雅各进入埃及开始算起,也就是从神向雅各肯定他的应许,直到后来神在西乃山上颁布律法为止。无论怎么个算法并不那么重要,保罗在这里所强调的重点是:先有了“应许”,许多年以后才颁布了“律法”,所以律法不能改变、也不能破坏在它之前的应许。“四百三十年”的数目字并不是最重要的,真正重要的是,律法的颁布比神和亚伯拉罕所立的约晚了很多。无论是晚一百年也好,还是晚四百年也好,总之这个先后的次序是改变不了的事实。
救恩的产业(3:18-20)
接下来3章18节所说的“产业”,包括了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一切属灵的福气,所以我们可以把它改说成是“救恩的产业”。不过“律法”和“应许”是不能同时都存在的,因此如果救恩可以因着人行“律法”而得到的话,“应许”就等于是被废掉了。在3章18节当保罗说:“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”的时候,在原文文法上用的是完成式。这就表示保罗想要强调,神赐给人类的恩典是一次完成就永远完成了,后来的律法也不能改变这个事实。律法不能改变神先前与人所立的约,也不能改变神要给人的恩典。
然而这样一来有人就会问:那么神为什么还要颁布律法呢?保罗知道一定有人会问这个问题,因此在3章19节就用自问自答的方式,来说明律法是为了什么目的而设立的。《加拉太书》3章19-20节:“这样说来,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?原是为过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;并且是借天使、经中保之手设立的。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,神却是一位。” 保罗给出的答案就在第19节。
这节经文包含了三项真理:第一项:这个律法的安排只不过是暂时的,它的有效期限是在“蒙应许的子孙”来到的时候就结束了。而这个“蒙应许的子孙”指的就是耶稣基督。换句话说,等到耶稣基督一来到,律法就失去它的功用了。从这里可以很清楚的看到,暂时的“律法”不可能比永久的“约”大。当我们读到神和亚伯拉罕立约的经文时就会发现,在神的话语里面并没有“如果”这个字眼,这就表示神所应许的一切,都是没有条件的,都是出于神的恩典。但是律法就不一样了,律法带给人的福气是有条件的,人必须要满足某些条件,福才会临到。
第二项真理就是:律法不属于当初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中的一部份,律法是因为人的过犯而引进来的。有人将“原是为过犯添上的”这句话解释为:颁布律法是为了克制过犯、阻止过犯继续蔓延;也有人把它解释为:颁布律法是为了暴露罪恶,加强人对罪恶的觉醒,唤起人对救赎的渴望。
保罗在《罗马书》4章15节也说到:“因为律法是惹动愤怒的,哪里没有律法,哪里就没有过犯。”换句话说,如果没有律法来当作一个尺度,我就不知道我作错事了。就像如果不曾有规定说在红灯之前要停车,那么人就不知道闯红灯是错的。所以律法的设立,就是为了让我们知道自己犯罪了,但是对罪恶的本身却没有任何医治的作用。
神和人之间的中保(3:19-20)
第三项真理是:律法是借着天使、经过中保的手设立的。当神颁布律法给以色列人的时候,神是借着天使、然后透过摩西传达的;但是神和亚伯拉罕立约的时候,是神亲自和他立约,并没有假手于任何的中保。“中保”有点类似我们现在所谓的“仲介人”,特别是指在执行法律文件时所需要的仲裁者或者担保人。“中保”会站在两位当事人中间,促成双方达成协议。在神和亚伯拉罕立约这件事上,因为是神主动的,不是亚伯拉罕主动的,所以神不需要“中保”。
接下来保罗在3章20节说:“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,神却是一位。”这节经文的解释是说:中保的存在,显示出这个约是双方的合约,必须双方都遵守才有效力;因此它的效力是有限的,不是绝对的,只要其中有一方毁约,合约就被破坏了。但是“应许”就不相同了,“应许”是根据神的承诺和神的信实,只在乎单方面的坚守,因此是绝对的、也是无条件的。
现在我们将这三项真理作一个整理:第一项真理就是:律法不属于当初神和亚伯拉罕所立的约的一部份;第二项真理是:“律法”制度只不过是一个暂时的安排;第三项真理是:“律法”是借着天使经中保的手设立的。从这三项真理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到:“律法”不会比“应许”更大。至於“律法”和神的“应许”是否对立?那就是保罗接下来在《加拉太书》3章21-26节要处理的问题了。
复习问题1 根据《加拉太书》3章16节,当神与亚伯拉罕立约时,所立的约是指着哪一位说的?
2 根据《加拉太书》3章15-17节,解释为什么神后来颁布给以色列人的律法,不能够取消之前神与先祖亚伯拉罕所立的约?
3 根据《加拉太书》3章19-20节,保罗指出律法是为了什么目的而被设立的?为什么暂时的“律法”不可能比永久的“约”更大?
4 为什么神和亚伯拉罕早先立约的时候不需要中保?
5 根据《加拉太书》3章20节,用人间的合约对比神赐下的应许,有哪些不同之处?
思考问题
1 我是否明白自己从神得到的救恩应许有多么的宝贵?我是否珍惜救恩中的真自由?
2 《加拉太书》的经文,对自己理解律法和救恩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帮助?